外資壽險公司出現撤資風潮,金管會昨(23)日發布「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案,降低外國保險業來台設立公司門檻,希望吸引更多外商來台設立據點。
依據新規定,外國保險公司即使母公司成立未滿三年,只要在台灣設立代表處一年,就可以申設台灣分公司。
原規定外國保險公司要來台設分公司,過去五年不能有重大違規遭母國主管機關處分,也修正縮短為過去三年沒有重大違規遭罰;如果設立未滿三年,只要成立以來無重大違規遭處罰即可。
ING安泰人壽、保誠人壽陸續賣出在台全部或部分資產與負債,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表示,主要是因為外商公司母國的會計制度問題,必須為海外子公司提存高額準備金所致,但還是有外國保險公司想來台設立分公司。
過去法令雖未要求外國保險公司必須成立幾年才能來台設立分公司,因為規範「過去五年不能有重大違規遭受處分紀錄」,等於要求成立滿五年以上。
新規定則是即使母公司設立未滿三年,只要在台設立代表處一年以上,就可以設立分公司。
為了避免少數外國保險公司或外國再保險公司在台僅設立代表處就推銷業務,法規也明訂,外國保險公司在台代表處僅能做商情調查、資訊蒐集及其他相關業務聯絡,不能從事招攬、核保、理賠、費率釐定等營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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