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9日 星期四

所得稅法修正 金融商品交易所得將一律按10%分離課稅

2009 / 03 / 18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18)日初審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金融商品所得稅負趨於一致,其中,有關個人投資債券、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及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暨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將一律按10%的稅率分離課稅,並將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由於現行營利事業及個人投資債券、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及以該等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暨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有採合併課稅,也有分離課稅,且分離課稅的稅率也不一致,為使這些金融商品的所得稅負趨於一致,以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為使金融商品的所得稅負趨於一致,自99年1月1日起,個人投資債券、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及以該等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暨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將一律按10%的稅率分離課稅。
至於營利事業的債券、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所得,則將一律併入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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