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9日 星期四

防洗錢 交易逾50萬須通報

2009-03-18 工商時報
從今(18)日起,赴銀行從事50萬以上交易,需持身分證。金管會銀行局主秘邱淑貞昨(17)日指出,為強化洗錢防制,民眾到金融機構辦理大額現金交易,達新台幣50萬元以上者,必須攜帶身分證明檔,以利辦理大額通貨申報,和確認客戶身份。
她解釋,主要是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2007年對我國金融機構洗錢防制機制提出改善建議,金管會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及第8條授權,於去(2008)年12月訂定「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並訂於今日起實施。
目前國際標準為美金1萬5千元,另外,香港約美金1千元、新加坡約美金1萬4千元、馬來西亞約美金1萬3千元。
台灣參酌其他國家做法,將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與客戶審查門檻,由現行新台幣10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調降為新台幣5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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