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08.06.02
連動債的糾紛沒完沒了,4月底銀行公會訂定自律規範,要求銀行不得賣給資產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的投資人,據了解,金管會擬進一步規範,要求未來連動債不准賣給自然人。也就是說,即使是高資產客戶,也不能買。
Moss註:在歐洲連動債本來就是賣給資產有100萬美金以上的投資人,為什麼要出了一大推事情以後才訂定? 而且之前如果賣給高資產的投資者,大部分都是有權有勢,銀行再理賠這一部份大部份會退讓,也不會像報導中講的許多年紀大的投資者將自己的積蓄投入,求助無門
金管會官員表示,在國外,連動債幾乎都是賣給專業投資機構,只有在台灣大量賣給自然人。雖然銀行公會的自律規範才剛出來,但還是要訂定一個可長可久的法規,目前研議的方向是不准再賣給自然人。
一般投資人向銀行購買連動債,都是透過指定用途信託,因此,金管會打算重新檢討信託架構,只要透過指定用途信託購買的商品,全都在檢討之列,除了連動債之外,國外有價證券、海外基金等,都會一併檢討,正請信託公會表示意見。
金管會統計,從去年7月1日至今年4月底,銀行端所接到的連動債客訴案共有689件,金額共23.45億元。處理至今,已有540件達成和解,金額共16.39億元,占78%;只剩下149件還在爭議中,金額共7.09億元。
雖然在金管會統計中,只剩下22%的連動債糾紛還在處理中,連動債的糾紛卻沒有逐漸消褪,反而愈演愈烈。
依據金管會的資料,針對連動債糾紛,目前僅有中國信託商銀提出補償方案,但只針對「石來運轉」一檔連動債。至於其他銀行,則從未提出補償方案。連動債投資人的虧損,都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銀行銷售給散戶的連動債出現嚴重虧損,銀行沒有任何賠償。不過,銀行以自有資金購買連動債相關商品,卻跨海要求投資銀行賠償。
最近銀行局內部耗費很多心力在處理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連動債糾紛。官員私下表示,銀行、客戶都是各說各話,很難協調出結果,如果真的無法達成共識,也只有訴訟一途。不過,目前為止,尚未有任何一宗連動債訴訟有判決結果,銀行局也很關心到底法院的裁定會偏向哪一方。
銀行局官員表示,目前銀行局所接受的投訴案件中,投資人都有舉證困難的問題,雖然指責銀行在銷售過程沒有告知風險,卻又無法拿出證據,要求獲得賠償似乎有點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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