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2日 星期日

還父贈金證據不足 難逃贈與稅

【經濟日報】2008.10.10
中區國稅局最近發現某位父親以借貸的方式贈金1,900萬元給兒子,雖然兒子主張已透過公司帳戶償還父親300萬元,但因提出的證據不夠,還是被國稅局核課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近來受理稅務行政救濟案件時,發現甲君於90年及91年間向台中商業銀行借款,再將借來的資金於91年1至5月間,陸續以轉帳的方式存入兒子乙君經營商行的帳戶,金額共計2,300萬餘元,被國稅局認為涉有贈與情事,因此進一步調查資金流程,發現其中300萬餘元確實非屬贈與,其餘的1,900萬餘元則核定為甲君91年度的贈與,扣除每人每年111萬元贈與免稅額後,贈與淨額為1,800萬餘元,應納贈與稅額400萬餘元。
但因贈與人甲君在92年6月間死亡,繼承人乙君不服中區國稅局的核定,提示說明書、存摺、商行二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及彰化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人認證的認證書申請復查,主張父親甲君轉到他帳戶的資金,已透過乙君妻子用經營商行每月的營業現金收入返還甲君300萬元,應該自贈與總額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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