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26 【聯合報】
近幾年銀行銷售連動債經常與投資人發生爭議,信託公會研擬提案,未來外商投資銀行要在本地發行連動債產品,必須和代銷機構簽署「代銷契約」。換句話說,如果國內機構代銷外國的連動債商品,因為商品瑕疵造成投資人虧損,應該由外商投資銀行負責理賠。
全球股災讓投資人購買連動債商品、尤其是「不保本」連動債商品都賠了,有些投資人甚至賠掉本金的8、9成,但投資人都只找本地銀行算帳,的確也有部分銀行開出「理賠條件」;但本國銀行認為,商品是外商投資銀行設計,外商也應該有責任。
信託公會最近多次開會,日前通過決議,擬提出「契約關係」,針對本國機構代銷外國投資銀行推出的連動債產品行為,簽署契約關係,規範彼此的權利義務。
信託公會擬議,在連動債代銷契約增訂理賠條款,若今後外商投資機構透過台灣金融機構代銷的連動債產品,如果因為商品本身有瑕疵,造成投資人購買後虧損,外商投資機構將負起該產品的理賠責任。
但據了解,外商投資銀行不願意接受信託公會的提議,將發動歐洲商會出面抵制。歐洲商會成員表示,各種投資工具本來就會有虧損,投資人必須要自負盈虧,這是千古不變的道理。
外資還說,外商投資機構在全球各地,從來沒有簽署這樣的契約關係,如果在台灣開了先例,未來各市場若比照辦理,那外資機構根本無法再賣這些財務工具。
據了解,信託公會與外資機構日前第一次會談不歡而散,但國內主要代銷機構尤其是本國大型行庫,表示,台灣已經是全世界最大的連動債零售市場,外資過去已賺了不少手續費,如果外商不簽署,未來也不用再做台灣市場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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