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7日 星期一

藝人用工作室避稅 此路不通

2009-07-10 工商時報
稅務官表示,大牌演藝明星常成立個人工作室,將其個人所得轉換成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稅率只有25%,逃避個人最高邊際稅率40%。未來財政部將改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回復為個人的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要繳40%。
名模林志玲是隸屬在模特兒公司下,但絕大多數的演藝人員並非與經紀公司簽約。
稅務官表示,演藝明星的避稅手法常以成立個人工作室,3000萬以下的收入,就用擴大書審的利潤率6%當所得,再乘上稅率25%。舉例來說,年收入1000萬元,所得稅只繳15萬元(1000*6%=60萬,60*25%=15萬)。如此方式可避掉90%的所得,如果沒有被財政部國稅局查到,就算賺到。
如果國稅局查到,要求提供帳冊,通常工作室沒有完整帳冊憑證,就改依同業利潤率標準當所得,比照人力派遣業的淨利率為27%,1000萬元的收入,所得為270萬,所得稅為72.9萬元(270*25%=72.9)。
後來立委介入說情,為演藝人員爭取成立新的職業類別,財政部去年新區分「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公司」類,利潤率降為20%。1000萬收入,所得為200萬元,個人工作室的所得稅即為50萬元(200*25%=50)。
如果工作室把所得分在演藝人員名下,萬一被查到,就以分配的所得視為薪資所得,乘上40%稅率課稅。名歌星江蕙就曾經被查稅,初時被當成薪資所得,補稅和處罰合計數千萬元,非常沈重;後來江蕙和財政部國稅局和解,拿掉中間虛擬的工作室,全部改以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除45%的成本費用,再乘個人稅率,大幅降低補稅金額。
財政部最近有官員主張,依5月新完成三讀的稅捐稽徵法第12之1的實質課稅原則,演藝人員的所得,應該屬個人執行業務所得,而非工作室的經紀公司的營利所得。
財政部很可能以實質課稅原則發布解釋令,一律改用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上述案例,1000萬的收入,執行業務所得為550萬元,所得稅為220萬元(550*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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