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1日 星期一

生前贈與節稅 反多課500萬遺產稅

聯合報2009.08.04
裕隆董事長嚴凱泰的姑丈、東吳大學法學院前院長方文長,過世前一個半月贈與太太三千萬元,由於贈與後的遺產稅額遠高於沒有贈與,方家因而向國稅局主張「贈與無效」遭駁回;方家不服提行政訴訟,但敗訴。
本案方家被核課五百卅三萬餘元的遺產稅,如果依方家主張「贈與無效」的方式核課,估計至少可省下五百萬元,差別非常大。
方文長曾任裕隆汽車的常務董事、東吳大學教務長、法學院院長;民國九十四年時,東吳為慶祝方文長九十大壽,特別舉辦比較法研討會來祝壽。方文長的女兒方嘉麟在政大法律系任教。
方家主張,方文長前年六月廿六日過世,一個半月前、即同年五月十日,方文長將三千萬元轉到太太方嚴慶怡的戶頭時,因已病重,沒有處理一般事務的能力,應無贈與的意思,這項贈與即屬無效。
方家認為,因贈與無效,該三千萬元應納入遺產計算,遺產總額三千九百四十一萬七千餘元,配偶依法可分配一半的財產為「剩餘財產」,其餘再予計稅。
國稅局說,三千萬是方文長生前贈與太太方嚴慶怡的,夫妻間贈與雖不課贈與稅,但仍須納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也不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核定遺產總額為三千九百四十一萬七千餘元,淨額二千三百多萬元,應納稅額五百卅三萬餘元。
法院調查後認為,依醫院資料,方文長直到九十六年六月廿三日後神智才開始混亂,他於同年五月十日轉帳贈與太太時,仍然清醒;而三千萬元轉入太太方嚴慶怡帳戶後,方妻拿去轉存定存,當成自己的錢使用,顯見該贈與行為已生效力。
判決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方文長在死亡前兩年贈與太太的三千萬元,應列入「擬制遺產」(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而三千萬經贈與方太太,就屬她的財產,已不是方文長「死亡時的現存財產」(遺產),方太太因而不能對「擬制遺產」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權。
夫妻贈與不當行使 稅更多
不當行使夫妻免稅贈與,想要規避遺產稅,可能會弄巧成拙。北區國稅局就發生這樣一起案例,丈夫在死亡前一年,大量將名下財產過到妻子名下,結果丈夫名下幾無財產讓妻子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已過戶的財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稅,遺產稅不減反增。
這是北區國稅局發生的案例,被繼承人甲君在死亡前一年內,陸續將其名下不動產及投資未上市公司股權,贈與給妻子乙君,當時也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免贈與稅。甲君申報贈與稅,其實無須繳交稅款。
一年後,甲君就去世了,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為避免逃漏遺產稅,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必須計入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於是一年前贈與乙君財產部分,必須計入遺產總額。
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認為甲君生前贈與妻子的財產既然已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應該視為甲君遺產的一部份,於是主張妻子乙君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但北區國稅局沒有核准,國稅局表示,因甲君是在生前將財產贈與乙君,已非屬甲君死亡時現存的財產,所以,不得列入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由於甲君已將名下大部分財產都贈與乙君,最後計算出來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零。
國稅局表示,如果沒有一年前大量移轉財產,乙君可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後的遺產淨額會大幅減少,所繳遺產稅也會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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