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8日 星期四

眷屬分配得當 可省健保費

如果是健保被保險人的眷屬,利用健保現有的規定,以被保險人依附眷屬的口數,或以被保險人的職業身分這些條件,來選擇要怎麼依附被保險人投保,都可以達到節省保費的效果。
根據健保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眷屬的健保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舉例來說,老王是以雇主的身分投保健保,投保金額是健保最高一級,每月的健保費要3,986元,因為太太和兩名子女都依附他投保,老王一家四口一個月共要繳交1萬5,944元的健保費。

老王的弟弟是一般受僱勞工,薪資較低,健保投保金額是4萬100元,每月的健保費是547元,由於未婚,目前沒有眷屬依附投保。

老王兄弟還有父母和祖母要扶養,表面看起來,父母和祖母如果跟著弟弟投保,三個人一個月的健保費加起來是1,641元(547元x3),比跟著老王投保三個人共要1萬1,958元(3,986元x3)便宜。

不過如果依據健保法第19條的規定,眷屬的健保費,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老王兄弟的父母和祖母,如果跟著老王投保,由於老王本來就已經替太太和兩名子女投保,已經有三口眷屬,所以不必再繳交任何健保費,反而是跟著沒有眷屬依附的弟弟投保,還必須繳健保費。

除了把依附被保險人的眷屬做適當分配可節省健保費,如果依附的對象是漁民或農民這類特殊對象,同樣也有節省保費的效果。

不過要留意的是,改變投保身分時,要避免違反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和第三類被保險人;具有被保險人資格,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等健保法第12條的相關規定,以免被追繳保險費並處以3,000元到1.5萬元的罰鍰。
【2007-06-19/經濟日報/B6版/金融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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