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 星期五

個人最低稅負制 三種人免申報

【2007/04/13 工商時報】
今年五月申報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與九十四年度最大的不同在於首度要申報最低稅負。「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去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個人部份,申報戶全年的基本所得額是指,綜合所得淨額加上若干項免稅所得金額,超過六百萬元以上,需額外申報最低稅負。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宗銘表示,但排除三大類納稅義務人可以免申報最低稅負,包括:第一類、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境外所得、無特定保險給付、無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無非現金捐贈扣除額,與無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等應計算基本稅額的所得。第二類、有前述所得,但「申報戶」全年的基本所得總額在六百萬元以下者。第三類: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的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如全年在台停留不超過一八三天的非中華民國國民。
依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方式,是以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一般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項金額的合計數,再減除免稅額六百萬元,得出的餘額再乘上稅率二○%:
一、九十五年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二、有未上市、未上櫃及未興櫃公司股票,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的證券交易所得。有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國稅局核實認定者為限。
三、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四、公司員工分紅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的時價超過股票面額的差額部分。
試算出最低稅負應納稅額後,要和一般所得稅的應納稅額做比較,當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應納稅額時,納稅人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如果低於一般所得稅,就依一般綜所稅的稅額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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