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1日 星期五

連兩年虧損、董監持股不足 董監酬勞 一律公佈

2008-11-21
上市櫃公司董監酬勞資訊揭露再度出現重大變革,金管會昨天決定修改相關法令規定,未來只要連續兩年以上出現虧損、或董監持股不足達三個月以上的上市櫃公司,一律要公佈個別董監事酬勞。
相關辦法將適用明年3月各公司的財報申報,證期局估計,約有138家上市櫃公司,屆時可能得將公司個別董監酬勞的數字攤在陽光下,供投資人檢驗。
金管會昨天公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準則第十條修正草案」、「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31條修正草案」,明訂為強化監察人職能,將增訂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要求揭露每位監察人列席董事會次數、出席率,及內部稽核主管、會計師溝通情形。
其次,兩項修正草案中,將強制規範上市櫃公司應揭露個別董監事酬勞的條件,其中包括最近兩年連續稅後虧損,及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況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均應個別揭露相關董監事的酬勞。
證期局透露,以去年第一季至今年第三季來看,上市公司呈現虧損的家數有56家,上櫃公司有82家,兩者合計高達138家,一旦明年3月新法上路後,這些上市櫃公司都是必須揭露個別董監酬勞的「高危險群」。
另外,為強化審計公費資訊,修正草案中另行規定,上市櫃公司一旦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則該年度所支付的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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