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1日 星期二

英法韓 全面禁止兒童身故給付

中時電子報 2009/04/13 02:51 陳怡慈/特稿
金管會官員跟大學教授最大不同是什麼?就是當社會質疑兒童保險的喪葬費是否太高時,大學教授可以研究個老半天,最後說這是爭議性問題、答案見仁見智;但金管會不可以,不論降或不降,它都必須儘速表態,否則有愧身為主管機關的職權與功能。
兒童未來是國家棟樑,也被界定為弱勢,這是全球文明國家的原則之一,就此一信念,不論歐美日等先進國家或亞洲四小龍,對兒童可領取的身故給付,若非全面禁止,就是設有給付上限。
對英、法、韓等國,或是還沒回歸中國前就如此規定的澳門來講,選擇「全面禁止」,背後道理無非:寧願讓保險公司少賺一點,也不容許兒童成為詐領保險金的對象,哪怕只有一件,也不允許。
如此規範除彰顯對兒童的重視:「生命並非等值,兒童較成人價更高」外,另也有,兒童保單應回歸其商品本質的考量。
絕大多數父母幫小孩買保險,無非基於兩大目的:(一)規畫教育或創業基金,(二)建構醫療保障;鮮少父母投保係為領取喪葬費。
就規畫教育或創業基金而言,兒童保單若為生死合險,在「生存給付」部分,並不受兩百萬元限制,而是比照一般成人投保規範。
就建構醫療保險而言,由於兩百萬喪葬費,規範的是「壽險」跟「傷害險」,健康險並不在適用行列,也因此就算保險局宣布下調兒童喪葬費,並不影響保單繼續發揮其既有的兩大功能。
由此觀之,保險公司所言戕害商機的說法,實言過其實;連動所及,問題應回到:「台灣的兒童,需要用兩百萬來辦喪事嗎?」
翻遍我國主要法規或調查,不論遺贈稅法還是省政府時代曾有的統計,都不難發現,兩百萬真的太高了。以遺贈稅法為例,此一被稱為「有錢人在用的法律」,其可自遺產總額扣除的喪葬費用,最高也只給到一百萬,凸顯我國立法精神認為,給有錢人一百萬辦喪事,已屬合理。
再以省政府時代曾有的平均國人喪葬費統計為例,這雖是民國八十七年的調查數字,但若以「每年通膨率三%、喪葬成本每年漲一萬元」,以此寬鬆標準推估十一年後的現在,平均國人喪葬費再怎麼飆漲,也不應高過六十三萬元。
所謂「飢寒起盜心」,不景氣下道德風險可能攀升,金管會明知費用不合理,更必須要提早防微杜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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