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4 中國時報
元大京華證券購買元大投信結構債弊案,台北地檢署三日偵結。檢方認定,元大集團總裁馬志玲、元京證董事長杜麗莊夫婦,利用出售元大投信股權機會,將馬家的結構債虧損全部套給元京證,同時藉兩公司股權交易暗中獲利,掏空元京證六億七千餘萬元,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等罪嫌起訴兩人,各具體求刑十年。
元大集團七位高階主管被檢方求處重刑,除馬志玲僅擔任國貿大樓董事長、在元大金並未擔任任何職務,以及林明義擔任馬志玲私人投資公司的副總經理,除這兩人金管會管不到之外,其餘包括元大證董事長杜麗莊、元大證金董事長張立秋、元大銀行總經理陳麒漳、元大證債券部副總吳麗敏、元大證券債券部協理曾鴻展,均屬金管會可處理的範圍。官員表示,仍需根據起訴內容的涉案情節判斷,是否解任或停止職務。
元大金昨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表示,相關人員在調查過程,均已具體陳述係遵循相關法令的作為,檢察官仍予起訴,應係誤認事實所致。目前因尚未接獲起訴書,無法確切了解被起訴理由,惟相關當事人將檢具證據,向法院敘明事實,俾期獲無罪判決。
起訴書指出九三年七月聯合投信事件發生後,金管會要求投信公司將旗下債券基金虧損,由投信股東吸收。
但馬志玲夫婦因家族控制的「騰達」等多家投資公司共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元大投信股權,若全部吸收虧損估計損失至少十五億,因此刻意隱瞞元京證董事會,並規避會計常規之轉投資損失認列原則,計畫將虧損套給元京證承受。
馬志玲夫婦在九十四年五月,向元京證釋出出售元大投信股權訊息,明知當時致遠財務顧問公司報告中的市場估價原本不高,卻隱暪、操縱財務顧問,以修改報告評估高價後,由元京證以高價購買馬氏家族及其投資公司持有的元大投信全部股權,讓馬氏家族因此獲利三億四千萬元。
但馬志玲夫婦不但藉股權交易,將三億四千萬中飽私囊外,同時也將馬家的大批投資公司及人頭持有的結債債損失,套給元京證承受。
原本元京證因持股比率,僅應承受百分之廿損失,但在馬家將元大投信股權賣給元京證後,讓元京證的損失一夕暴增至百分之八十三,導致元京證承受馬家損失三億三千餘萬元。
由於元京證是股票上市公司,元大集團擔心年底作帳認列會被發現,故仍將交易掛在騰達公司帳面上。直至九十七年十二月間,因金管會對元京證進行檢查發現,金管會堅持元京證帳上應僅按股權變動前之比例承擔損失,依規定要求元京證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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