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6日 星期六

跨年金融商品 採10%分離課稅

2010-01-01 工商時報
台灣金融史上規模最大的商品稅制調整,今年起正式實施。來自金融圈的消息指出,本次稅制調整最重要的部分,是跨期商品的稅率計算,凡是到期日落於新年度的跨期交易,一律按新稅制,採取10%分離課稅。
金融業高層表示,過去金融商品稅率不一致,既不公平也影響商品正常發展,投資人也會依稅負高低選擇投資商品,主管機關此次修法最重要的精神,就是金融商品今年起稅率一致化,「原則上,全數採10%分離課稅。」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袁金蘭說明,比較各種金融商品的稅率調整,「以證券化商品稅負增加最大」,稅率由原先的6%升為10%;而短票則從20%降為10%,因此相關交易新年度應會明顯成長。
至於債券,稅率仍維持10%;結構型商品衍生的利息歸利息所得,交易所得則採10%分離課稅後,不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對於外國自然人或外國企業,金融商品則是統一就源扣繳15%;本國營利事業單位金融商品的利息,則併入當年利息所得10%計算,交易所得則併進當年度損益課稅,不過合併課稅的稅率從25%下調為20%,對企業來說,減輕不少負擔。
受分離課稅所得免再合併申報影響,銀行及證券商發行如組合式存款、透過指定用途信託資金代銷的海外連動債等結構型商品,也不再享有利息所得27萬元免稅,且其連結商品如屬境外收益,沒有免稅優惠,也不適用最低稅負海外所得逾100萬元才課稅的門檻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新法令實施,多採既往不咎的方式進行,例如2個月前購買3個月為期限的證券化商品,於今年1月底到期,理應依照舊法採6%課稅。但本次稅法調整,是今年元旦後到期的金融性商品,均按新法課稅,前例證券化商品的課稅,就採新制的10%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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