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法窗內外-財報不實究責 民事漸成主流

2009-11-16 工商時報 【張國仁】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長馬國柱,日前在該所新書「資本市場監理新視界─跨國上市與投資掛牌操作」發表會中說:「全世界對財報不實追究法律責任,現在只有兩個國家,一是台灣、一是俄羅斯。」他強調,台灣須踏出這一步。
馬國柱的說法,讓人深思。尤其是台灣近幾年來,上市櫃公司違反商業會計法、觸犯證交法等關於財報不實,乃至於作假帳、虛偽交易而進行掏空公司資產等背信弊案,層出不窮。如果,財報不實的法律責任不予究辦,投資人權益如何保障?
財報不實的罪責,固然在商會法及證交法等都有明文規範,但財報不實的行為複雜,可能牽涉到帳冊登載不實作假帳、也可能是虛偽買賣進行詐欺取財等作為。對於上市櫃公司而言,其財務報表、會計冊帳、稅務冊帳等,因為涉及需要財務簽證、稅務簽證等問題,難免會令人聯想到,假使財報不實行為可以免責,相關簽證的會計師是否會因而卸除其簽證所應負擔的責任?
建業法律事務所長黃欽源對於財報不實,誰該負責任,也有質疑。他認為,我國刑法採罪行法定主義,對於觸犯刑責的嫌疑人要定罪,必須有充份、明確的證據,否則無法通過法院嚴謹的審判;這與民事上,法院常採用的「比附援引」,完全不同。
黃欽源的論述並非為財報不實者卸責,或者為簽證者脫罪。他認為,跨領域、跨國界的投資越來越普遍,如果在台的母公司,與海外的子、孫公司,甚至設在免稅天堂如開曼等地的公司,對調整財測在財報查核時意見不合,認定上就會產生衝突。
這時候,依據證交法第20條及20條之1誠實義務與損害賠償責任有關的律師、會計師及相關在財報上都有簽名的負責人,誰該負責?分散在台灣、海外如中國、第三地如免稅天堂國度等相關人員過失比例如何計算?誰來舉證?如果涉及利用重大財報進行內線交易案件,內線的重大消息成立點,在跨國企業中到底要用那一段時點作為成立點?
TDR上市問題浮現
這些狀況,在政府鼓勵台商回台掛牌、外國企業來台第1上市及第2上市(TDR上市)的政策推動下,未來勢將難以避免會發生,屆時監理上的困窘、司法上檢察官的偵查瓶頸、法院審判上的認定困難,都將逐漸浮上檯面。
黃欽源的看法,一針見血的點出現狀與時病。以明基內線交易案為例,檢察官洋洋灑灑指控五大罪狀,到一審法院統統不採納,即與明基投資西門子失利、調整財測、虧損業經揭露重大消息成立點不被法院認定都有關係。
 刑事上,檢方要舉證跨國領域的犯罪事實,力有未逮,特別是在沒有邦交、沒有司法互助的簽署協定下要偵蒐證據,更是不可能的任務;加上刑事訴訟上三級三審的審判制度,要定奪一件弊案最終有罪與否,往往不是3年、5年能夠定讞,更加令人覺得司法正義伸張,緩不濟急,相當無奈。
應加重民事責任
馬國柱與黃欽源不約而同提及,各國對「民事責任」給予較大的壓力,似乎是國際漸漸要走的潮流。馬國柱說,香港、新加坡就是朝此方向進行監理結構的調整,他們紛紛建立「保證人連帶民事責任」制度。黃欽源則說,英國甚至建立「終生保證人」規定,保證這家公司一輩子不會在財報上出現問題。
台灣呢?台灣監理制度何去何從、法律規範趕得上國際潮流嗎?在政府推動資本市場國際化時,是否應該同步徹底的、全面的檢視我們的法規制度,來及時避免或降低那種檢察官起訴、法院判無罪、企業及投資人卻在司法資源空轉與浪費的同時,業已慘遭被抽銀根、抽訂單,而股價下滑或套牢的悲哀命運一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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