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07 中國時報
新加坡的連動債平均賠償成數雖比香港低,但新加坡金管局根據調查結果,已對境內十家機構作出禁賣連動債六個月到兩年不等的處分;相較下,台灣金管會不但漠視賠償成數偏低,行政處分迄今也繳白卷。
據新加坡金管局網站公布資料,十家金融機構賣連動債的具體缺失主要有三點,包括:(一)商品風險等級跟公開說明書及價目表上記載的不同、(二)理專賣連動債之前並未受到應有的訓練、(三)理專對連動債商品的認知不夠正確與完整。
該局已通知境內十家機構,七月一日起,禁賣連動債六個月到兩年不等;另外,被處分的機構必須指派一名經金管局認可的外部人士來檢視改善計畫與進度。
為提高處理效能,新加坡金管局甚至公開表示,境內金融機構已接受該局建議,處理連動債糾紛時,不要過度依法論法(not to take an overly legalistic approach),而應把焦點擺在,銷售機構向客戶建議商品時是否有合理依據?是否充分解釋商品內容?銷售程序是否適當?
同樣面對金融風暴下的結構型商品投資損失,香港祭出高成數賠償標準、新加坡對銷售機構開罰,台灣這兩項都敬陪末座,為何如此?
不願具名的民營金控香港子行境外理財部門主管說,可從兩點分析。首先,香港、或新加坡不論土地或人口都比台灣小得多,連動債投資人的遊行抗議活動,能達成的「癱瘓」效果較強,港、星的主管機關壓力相對較大。
另一點是監管單位的角色不同。他表示,不論香港金管局或新加坡金管局,其實都是該地的「中央銀行」;各國央行向來紀律嚴明,且為讓貨幣政策發揮效果,向來重視「公眾信任」。
該人指出,台灣的金管會是三地中,唯一「不具央行身分」的連動債主管機關,加上金管會主委陳冲個性溫和,交由市場機制定輸贏,結果是弱者越弱,民眾注定永遠當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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