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2 工商時報
海外所得從99年開始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中課徵最低稅負制,因此從去年開始,就陸續有為了迴避99年海外所得開始課稅的人,提前將錢匯款回台。但會計師表示,從海外匯款回台,除最低稅負制外,如受款人非所得或資金擁有者,尚有贈與稅的問題。
一旦將海外資金匯回台灣,國稅局將可透過此部分掌握海外資產和所得之課稅資料。
自99年起海外資產若有獲利所得,並達到新台幣100萬元門檻之條件者,同時還有其他基本所得合計達新台幣600萬元以上時,就必須申報海外所得和計算基本稅額,由於台灣遺產稅降到10%,台商從去年開始,便積極匯款回台。勤業眾信會計師袁金蘭表示,只要有海外匯款回台紀錄,基本上國稅局可能就會按圖索驥、追本溯源找出匯款人在海外的資產和所得,除此之外,還會有贈與稅的問題。總結來看,海外匯款回台有以下幾點要注意:
1.匯款給台灣子女,有贈與稅的問題:從今年度開始,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新台幣220萬元,也就是一個人贈與金額在新台幣220萬元以下者免稅。從海外匯款回台,若受款人是匯款人的子孫,就可能會被國稅局認定有贈與稅問題。因此最好儘量控制在每年新台幣220萬元以內。
2.透過第3者匯款,亦有最低稅負的問題:除上述直接透過子女帳戶將海外資金匯款回台會有贈與稅問題外,有些台商會藉由朋友的帳戶,再輾轉匯款回台。例如甲在海外把款項先匯給朋友乙,乙再將款項匯回台灣給丙。若乙和丙非代收轉付者,則3人均有可能被稅局認定該筆資金係海外匯回之所得,而有最低稅負問題;若乙和丙無法提出具體事證向國稅局交代取得該筆資金之原因和用途,可能會被國稅局進一步認定屬贈與行為課稅。最終如何課稅,端視甲、乙和丙三方收受資金之原由而定。
3.海外所得與海外資金如何區別的問題:雖然財政部多次表示資金自海外匯回不是海外所得,但納稅義務人將資金自海外匯回時,須協助證明該筆資金並非當年度在國外產生之所得,實務上要做到這樣的程度難度頗高。
另外,依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來看,中國大陸地區之來源所得已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也就是說,若台商直接投資中國大陸公司,其投資所得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要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所稅,基本所得額也就沒有重複再申報大陸所得的問題;但若是透過第3地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例如透過香港再投資大陸,才會有海外所得之最低稅負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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