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4 工商時報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天舉辦研討會指出,今年開始,海外所得開始納入最低稅負,可以用「分年」方式實現海外獲利,以降低最低稅負稅額。
安侯建業副總經理葉劉順裕表示,根據財政部發布的規定,出售海外有價證券的交易所得,有3種計價方式,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自己出售海外股票的獲利高低,做規劃租稅。
如果出售價格減除成本之後,獲利大於20%,則可直接以財政部規定的公式型計算,以出售價格的20%當成所得,可以節稅。
反之,如果獲利低於2成,當然要舉出買入時的成本,稅負較低。
舉例,每股賣價100元,買入成本50元,獲利50元,誠實申報的話,海外所得為50元。如果沒有申報取得成本,國稅局會以100元的20%,即20元,當成海外所得。
如果出售有價證券是虧損,可以和出售有價證券的交易所得「盈虧互抵」,但記住一定要保留交易憑證、契約等,申報時才可以舉證,可在當年度和未來3年內抵減同類的海外所得。
再者,葉劉順裕表示,根據財政部的見解,買境外公司的海外基金,其投資獲利屬於「海外所得」。而買國內公司發行的基金,雖然也是投資於國外股票,但只要基金不配息,是用贖回方式,則不是海外所得,且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既免證交稅,又免所得稅。所以,當不考慮投資風險,純粹考慮稅負的話,投資國內業者發行的海外基金,比買境外基金有利。
此外,海外所得有600萬元的免稅額,所以可以利用此免稅額,「分年」實現海外所得,把每年的海外所得和其他的基本所得額合併金額,降至600萬元以下,就不必繳稅。
葉劉順裕並提醒,自海外匯入款項時,要注意是否有大陸地區來所得?因為這部分不是海外所得,沒有600萬的免稅額,而是依照兩岸條例,有可能會被併入個人綜合所得中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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