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6日 星期一

售殯葬設施 免課奢侈稅

線西鄉陳先生問:若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殯葬設施,是否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的規定特種貨物項目如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造的都市土地。但不包括符合第5條規定者。相關規定主要係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促使房地產回歸合理正常交易。至於公墓及靈骨塔等殯葬設施,係供亡者使用,並非特銷稅為抑制投機炒作而欲納入課稅對象,且依照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殯葬設施的設置、擴充、增建、改建,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故財政部101年5月3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0087230號令,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不包括合法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
媒體名稱:經濟日報(臺灣) 作者:稅務問答暨快訊 201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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