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0日 星期六

國銀參股陸銀 1家為限

2010-02-08 工商時報
赴陸投資,國銀3選2。金管會首度對外披露的兩岸金融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案中明定,國銀赴陸須在分行、子(銀)行,及參股投資3種當中,選擇其中2種在大陸市場經營業務。
銀行或金控也須選擇投資主體,銀行可透過在台灣的母行,進行投資,也可以海外子行的名義,作為投資主體。
如果擁有金控母公司的銀行,則可決定要以金控參與投資,或由金控下的銀行進行。
兩岸金融MOU元月16日生效,不過往來3法遲遲沒有發布,其中,最關鍵的兩岸金融往來許可辦法,行政院已完成審查,金管會上周向立法院做ECFA報告的機會,說明辦法內容。
至於證券和保險的許可辦法,預計金管會將在農曆春節過後,完成相關程式,並對外發布。
據金管會的說法,目前在大陸投資的國內廠商超過4萬家,且大陸已是全球前三大經濟體,因此為強化台商競爭力,需要推動兩岸金融往來。
對於開放國銀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基於審慎漸進的原則,規劃國銀可在分行、子行、參股3種方式,選擇2種;且國內母行和海外子行,只能擇一進入大陸市場,國內金控或銀行參股陸銀,也以1家為限。
財務指標方面,辦事處比照現行作法,只要資本適足率(BIS)在10%以上,且在OECD國家經營業務滿2年即可;分行和參股投資的門檻大致相同,BIS在10%以上、逾放比在2%以下、呆帳覆蓋率在60%以上;以36家國銀來說,無論目前是否在中國大陸是否設有辦事處,約有4分之3銀行符合標準。
參股投資的主體如是金控,還需達到資本適足率在110%以上、雙重槓桿比在115%以下的標準;15家金控當中,至少有11家達到門檻。
至於子行相對嚴格,除第一類資本須達8%,逾放比需在1.5%以下,另外呆帳覆蓋率在100%以上,目前國銀約有15家,財務狀況具備申設子行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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