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08.09.06
滬深兩地交易所昨(5)日發布最新上市規則,從10月1日起,實質控制股東持股禁售期(即台股的閉鎖期),將從現行的三年縮短到一年,此舉將有助提高公司股票在外流動性,也有助企業安排兩地上市。
滬、深兩地交易所昨天分別頒布「股票上市規則修訂稿」,新規定總結過去幾年來主管機關的監管經驗,不僅將提供上市服務的中介機構,納入監管範圍,偵測重心也擺在股價異常監控上,主管機關也大幅鬆綁了禁售期規定。
根據新規定,為適應全流通市場發展需要,對於在發行人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前12個月內,以增資擴股方式認購股份的持有人,要求承諾不予轉讓的期限由36個月縮短至12個月。
上海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KPMG)會計師劉許友表示,禁售期從三年縮短到一年,將有助實質控制股東及早釋出股票,一來可以增加公司股票流通性,有機會刺激公司股價;二來也方便具創投公司或是私募基金身分的大股東獲利了結。
他說,很多創投或是私募基金都是靠著標的公司上市後,才能獲利退場,但大陸禁售期長達三年,對很多創投或私募公司實在太長了。禁售期一旦縮短,這些大股東就比較容易掌握獲利狀況,進而增加投資潛力標的的意願。
新規定也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後36個月內,經交易所同意,可以在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係的法人中轉讓所持股份。
這項新規定,也將給予已在大陸上市的企業,可以預留時間再轉往海外上市。
劉許友說,實務上,很多企業都希望能夠在大陸和香港兩地上市,不過,香港規定,母公司上市後三年內,都不得再分拆子公司上市。大陸的這項規定,正好讓不少企業可以縮短時間差,先規劃A股上市,再轉往H股市場掛牌。
昨天發布的新規則,取消了相關例行停牌、突出異常警示性停牌和盤中停牌的規定。
此外,為上市公司提供證券服務的仲介機構,也要納入監管範圍,對違反規則的仲介及相關人員,增加暫不受理該機構及相關人員出具文件的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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