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6日 星期三

房屋稅相關資料

繳稅計算
一:應納稅額=房屋評定價格×稅率
二:房屋評定價格的認定
「房屋現值」由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後三十日內自行申報。
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所申報的現值參照不動產評議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於接到房屋評定價格通知書後三十日內,若有異議得再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

※稅率
住家用:按其現值課徵 1.2%
營業用:按其現值課徵 3%
非住家非營業用(適用對象包括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按其現值課徵 2%
備註
A、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例如自宅一樓設事務所,二至五樓仍作住家使用,則一樓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二至五樓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B、空置不為使用之房屋,應按使用執照用途課稅。例如某乙於某地購置新建二層透天房屋一棟,依使用執照用途一樓為店舖,二樓為住宅,因購買後空置不用,依上開規定,一樓得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二樓按住家用稅率分別課徵房屋稅。
C、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各縣市如有調整,依其調整稅率課徵。

辦理資訊
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
※繳稅方式
1.親自櫃檯辦理
2.透過網際網路繳稅(財政部網路報繳稅)
3.委託金融機構轉帳代繳稅款
4.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5.信用卡繳稅,持卡人限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
6.便利商店代收稅款

罰則與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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