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7日 星期五

證交稅相關規定

納稅義務人
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規定凡買賣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悉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繳稅期間
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之稅率代徵後,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繳納。

節稅免稅
無。

繳稅計算
買賣股票的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三。

辦理資訊
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之稅率代徵後,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繳納。

罰則與滯納金
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國稅局先行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之罰鍰。
證券發行公司發現證券持有人未繳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國稅局報告,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
有價證券買賣人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逃漏稅款者,各處以應納稅額二十倍之罰鍰,代徵人有前項同一行為者,加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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