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3日 星期一

長照醫藥費列舉扣除 財部擬放寬

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需長期照護者的醫藥費列舉扣除,財政部研擬放寬。
根據稅法規定,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的醫藥費如要申報列舉扣除,須比照一般醫療費用的列舉扣除規定,以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
日前有民眾申報綜所稅時,因列舉的長期照護醫療支出非稅法許可扣抵的醫療費用,被國稅局要求補稅,因此申請釋憲。
大法官日前發布解釋令指出,長照醫藥費比照一般醫藥費規定,僅限公立醫院、健保醫院單據才能列舉扣除的規定,已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不予適用。
財政部官員今(20)日表示,將徵詢衛生署意見,透過修法或解釋,研議適用於受長期照護者醫藥費用列舉扣除的合理範圍,以符合憲法平等原則,並兼顧量能課稅原則。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10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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