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日 星期四

不實告知保險公司解約慢判賠


高雄市一名蕭姓男子去(99)年2月在租屋處浴室跌倒致死,家屬98年為他投保傷害險時,未告知蕭男酒精濫用成癮,因此遭保險公司拒賠並主張解約,但保險公司解約動作太慢,高雄地院法官認定解約無效,判決保險公司仍須支付200萬元的傷害保險金。
判決書指出,蕭姓男子從民國92年起因酒精濫用成癮,持續接受戒斷治療,但家屬98年為他投保產險公司傷害險時,在要保書上有關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並接受醫生治療的問項中勾選否,顯然已違反其告知義務。
然而,法官認為,保險公司在去年7月30日前,已透過理賠人員的訪查發現蕭男濫用酒精的事實,卻遲至去年9月30日才寄發存證信函主張解除契約,超過保險法第64條規定須於一個月內解約的時效,因此判定保險公司主張解約無效,必須給付家屬200萬元保險金,全案仍可上訴。
2011-11-02,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Max註:此例乃該保險公司行政作業延宕之疏失,並非保險理賠常態,消費者於投保時請謹守風險告知義務,才能享有免受爭議之保障。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