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意外身亡,體內酒精濃度「達標」未「超標」,保險公司判賠1,100萬元!
新北市一名江姓男子96年在越南騎車時車禍身亡,生前曾投保1,100萬的終身壽險附加傷害險,家屬申請理賠時,遭保險公司以血液酒精濃度達酒駕標準為由拒賠,進而向法院提出告訴。板橋地方法院認為,江姓男子雖有酒駕事實,但血液酒精濃度未超過法令規定,判保險公司賠1,107萬元保險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家屬主張江姓男子雖有酒駕,但到院後神智清醒,且血液酒精濃度50mg/l並未「超過」法令規定,因此堅稱意外事故才是致死主因。
保險公司則主張,血液酒精濃度會隨著時間降低,江男於車禍後10∼12小時抽血檢驗,酒精值仍高達50mg/l,可見車禍當時酒精濃度必定更高。
依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駕駛人血液所含酒精濃度不得「超過」50mg/l,法官認為,江姓男子雖為酒後駕車導致意外死亡,但測得的血液酒精濃度僅剛好達到標準而未超標,且無法證明在車禍發生時,血液酒精濃度更高,因此判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1,100萬元及醫療費7萬4,775元,全案仍可上訴。
【2012-08-07,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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