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呂旭明 (記者吳碧娥整理)】
50歲的李先生同時有台灣、美國兩國的護照,他每隔半年都會回台灣停留一個月。沒想到2009年中,李先生不幸在美國因心臟病發作而過世,然而他名下的台灣房子,貸款還有五年才到期,2005年也才剛在美國貸款購置新屋,因此償還貸款壓力,一下子落到他唯一繼承人兒子身上,面對這樣情況,李先生的兒子該如何申報台灣遺產稅呢?
首先先就法規來看,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但有中華民國境內遺產,其遺產總額可享有以下幾項扣除額:
一、喪葬費的扣除金額,不論實際發生多少金額,一律都以111萬元計算,不須要附證明文件。二、被繼承人生前未納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繼承人應檢附相關文件,可自遺產稅額中扣除。三、被繼承人死亡以前還沒有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的債務證明檔,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如果是在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發生借的債務,繼承人必須說明這項債務發生的原因,並且證明所借資金的用途。如果不能證明債務發生的確實用途,那麼這項借款要列入遺產總額,所欠債務再予扣除。對於申報扣除還沒有還清的債務,應該每一筆皆填寫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未償債務金額,並檢附確實的債務證明。四、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
又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以上四項扣除額必須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也就是說,若李先生在美國發生的喪葬費用,或在美國遺留下來的債務,在台灣申報遺產稅時均不得扣除。因此,本案李先生的美國購屋貸款發生在美國,便不得列舉扣除。但是另一方面,李先生生前也在我國境內購買房屋,並向境內銀行貸款,這部分則可將境內的銀行貸的款,當作未償債務列舉扣除。
同時提醒,繼承人若要申報境內未償債務扣除,必須檢附的文件如下: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應該拿到這些借款金融機構出具的借款期間、金額、資金支付情形,及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有償還餘額有多少的證明檔。二、私人借款債務:應該附上借據,原借款資金支付的情形(例如借貸雙方存摺影本,匯款單等)。三、標會債務:應該附上會單,標會會款交付的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收受會款的證明檔(例如存入銀行,提示存摺影本),由國稅局查核認定。四、票據債務:應附上支票影本,這些支票在什麼時候向銀行請領的證明,前後支票號碼的兌領情形,開票原因等證明檔,由國稅局查核認定。
至於免稅額的部份,無論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有中華民國境內遺產,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免稅額都是1,200萬元,如果他的身份是軍警公教人員,不幸因執行任務死亡,可以扣除的金額將提高至2,400萬元,繼承人在申報時,別忘記要檢附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
(本文由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口述,記者吳碧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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