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昨天表示,殯葬管理條例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施行以來,對我國殯葬設施、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詳加規範,確實成為我國殯葬制度現代化的先鋒。今天在條例實施屆滿十年,推動符合社會趨勢的新法上路,別具時代意義。
內政部指出,新法的重點主要在強化殯葬服務業及生前契約的管理規範、建構禮儀師證照制度。舊有規定對於生前契約業者,僅規定須具備一定規模,並將預收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業管理,對於消費者的保障仍顯不足。為加強對生前契約業者的管理,新法規定業者須先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始可販售生前契約。
另外,費用的運用範圍,以風險性較低的金融商品為主,並增列信託財產的動支條件,規定除履行、解除或終止契約等情形外,均不得任意提領使用。又為避免生前契約業者因破產而無法履約,另外訂有業者破產時信託財產保全及處理的規定,對於保障消費者權益,將更發揮實質保障效果。
至於,頗受關注的禮儀師證照,依據新法,具禮儀師資格者,始能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而具一定規模之殯葬禮儀服務業應聘僱專任禮儀師,目前內政部已依新法授權訂定發布「禮儀師管理辦法」,預期將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百零二年開辦「喪禮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辦理禮儀師證書核發作業。至於應置專任禮儀師之一定規模,內政部將於辦法施行後儘速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訂定。
內政部同時表示,原條例部分條文,因考量社會及都市環境變遷,在新法中有必要加以調整,例如規定醫院將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如有違反,可處醫院新臺幣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但於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前已經核准附設者,仍得繼續使用5年,讓醫院與經營業者的能有足夠時間因應。至於醫院提供適當空間,暫時停放屍體,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因符合國人實際需要,新法並未禁止。為使新法執行時更加完備,內政部已如期完成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修訂,並訂定其他配套辦法及相關子法,同樣將在今天與條例同步施行。
內政部強調,臺灣現已邁入高齡化社會,殯葬議題漸受各界重視,此刻殯葬管理條例新法施行,可強化殯葬設施的經營管理、提高殯葬服務業的素質,應能滿足國人對殯葬服務多元需求的期待,更象徵我國殯葬制度邁入嶄新的紀元。
媒體名稱:台灣時報 2012-07-01〔記者彭宗弘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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