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2日 星期五

保險金協議給付 不得要求簽立不再給付同意書

保險公司辦理手術保險金的協議給付時,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要求保戶簽立未來施行相同手術不再給付的同意書。
金管會日前發函壽險公會指出,保險公司辦理手術協議給付時,如果違反公平原則要求保戶簽立未來施行相同手術不再給付的同意書,恐有免除或減輕保險公司依保險法應負保險金義務,依保險法第54條規定,保險公司仍應依約定承擔給付義務。
以透過伽馬刀治療腦瘤為例,通常需要多次照射放射線,由於早期醫療險保單沒有列出理賠等級,有些保險公司採取理賠一次的作法,在理賠後要求保戶簽署不再給付的同意書,依據新規定,日後保險公司不能再要求保戶簽署這項書面約定。
壽險業者表示,不論是健保或商業保險給付,都會面臨列舉式保險金給付跟不上醫療科技的窘境,因應金管會新規,日後協議給付將不會出現不再給付文字,但因為保險金給付依據的是契約條款,如果保戶接受新式手術,或過去必須手術而目前透過冷凍療法或放射治療即可,則將在保險金申請時依個案再作協議。
【2012-06-14,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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