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日 星期四

符合條件配偶未繳國保費免罰


為避免弱勢家庭夫妻無力替配偶繳交國保費遭罰,內政部修法,只要符合13項正當理由其中一項,國民年金被保險人配偶就不適用連帶繳納保險費罰鍰規定。
內政部指出,100年6月29日國民年金法修正後,應負國保保費連帶繳納義務的被保險人配偶,除非有正當理由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否則將處以罰鍰。
至於正當理由的範圍,內政部近日做出規範,包括還未設有戶籍的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未超過50萬元;失蹤;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家庭暴力被害人;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的治療或療養;無力清償債務;遭逢變故致經濟生活陷於困境;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及其他經保險人認定的情形等。
【2011-10-31,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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