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臺北報導】
生前二年財產贈與配偶,小心贈與財產失去申請差額分配請求權降稅的機會。財政部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的財產,不僅須列入被繼承人財產課徵遺產稅,且不能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
由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有效降低遺產稅負效果,不僅高所得者經常用來做為節省遺產稅利器,稅捐機關統計,受理的遺產稅課稅案件中,每三件就有一件會申請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生前二年贈與財產不得列入請求權的扣除額,將會使被繼承人遺產稅負上升。
財政部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依遺產贈稅法規定屬擬制遺產,應併計被繼承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但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因贈與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非屬被繼承人現存的財產,不能列入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
財政部舉例,被繼承人甲在98年死亡時,遺有不含受贈或繼承取得的財產100萬元,生存配偶乙在甲死亡時,持有不含受贈或繼承取得的財產總額2,900萬元。
甲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乙財產9,500萬元,依遺贈稅法規定,9,500萬元屬甲的擬制遺產,應併計甲的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
由於財政部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的贈與財產,不能列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甲贈與給乙的9,500萬元不能列為甲的剩餘財產,且因乙屬無償取得,也不能算是乙的剩餘財產,核算甲的剩餘財產只有100萬元,乙則有2,900萬元。
也因為生存配偶乙的剩餘財產2,900萬元大於被繼承人甲的剩餘財產100萬元,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零元。
新聞辭典》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雙方財產懸殊,因為配偶一方死亡,或者協議、判決離婚情形下,另一方可向法院要求行使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保障權利與降低稅負的目的。
但可行使的範圍,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與夫或妻的婚前財產。
當財產較多的一方死亡或要求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即可運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節稅效果。
舉例來說,夫過世時有9,000萬元財產,其中包括債務一筆1,000萬元、受贈一筆1,000萬元;妻名下有2,000萬元財產,包括債務一筆500萬元。
妻可申請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演算法為:夫財產7,000 萬元(9,000萬-1,000萬-1,000萬);妻財產1,500萬元(2,000萬-500萬),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後,妻可請求保有夫財產的2,750萬元【(7,000萬-1,500萬元)/2】不必列入夫的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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