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劉姓男子99年某晚被發現倒臥路旁,經送醫急救後不治,家屬向壽險公司申請團體傷害險理賠遭拒,憤而提告。
家屬主張,劉男身體健康一向良好,卻被發現無呼吸心跳倒臥於路旁,雖然死亡證明書記載有耳膜出血、壓力性潰瘍及早期肝硬化等,但這些疾病與直接死因無關,因此認為在死因不明的情況下,應推定為意外事故,壽險公司應給付200萬元死亡保險金。
壽險公司則主張,劉男死亡證明書記載的死因為病死或自然死亡,且診斷證明書與救護證明也絲毫看不出任何「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的跡象,不符合傷害險的理賠定義。
台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則認為,劉男長期酗酒、診斷證明書也顯示有壓力性潰瘍、早期肝硬化等疾病,無就醫紀錄僅能說明劉男健康管理不佳,且被發現時身上無明顯外傷、經診斷也未有顱內出血、被蛇咬傷中毒等意外事故症狀,只能判定為原因不明的猝死,無法參照經驗法則認定為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此外,法官認為,傷害險的保費低廉,家屬如欲主張被保險人的死因為意外事故,仍應盡到部分舉證責任,否則保險公司無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因此判決壽險公司勝訴,全案還可上訴。
【2012-05-03,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文/周采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