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26日表示,繼承人如果幫其他繼承人代墊遺產稅,結果造成該名繼承人總財產出現減少的情況者,這樣的代墊行為將會被視同贈與,必須繳交贈與稅。
根據遺贈稅法規定,只要無償為他人免除承擔債務,或者無償為他人承擔負擔者,都屬於贈與行為,因此,如果繼承人替其他繼承人代付遺產稅的話,也屬於贈與行為。
北市國稅局日前出現一個贈與案件,就是夫死亡之後,妻子以及子女皆為繼承人,母親代子女墊付遺產稅,支付所有遺產稅額共計2,000萬元,可是母親只分得300萬元遺產,其餘遺產因為早分配給子女,造成母親並無太多現金可支付稅款,因此以向銀行借款方式,墊付該筆遺產稅,造成母親負債1,700萬元。
不久之後,年邁母親也往生,國稅局進行遺產查核工作時發現,原來其配偶死亡當時,2,000萬元的遺產稅都是母親所支付,於是要求其他繼承人必須代替已經往生的母親,繳交170萬元的贈與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